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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临时借款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6-02-15

  “临时借款”科目核算为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款项时,借记“临时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例1: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财政部门批准,于1995年10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息率为10%,依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支出户   5000000
     贷:临时借款   5000000
  例2:1996年3月31日,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期归还银行临时借款和利息共525万元,其中利息25万元,依据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临时借款          5000000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利息支出   250000
     贷:银行存款--支出户      5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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