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问题
录入时间:2006-02-14
“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请问这个规定出自哪个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究竟确定为多少才符合税法规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10日《关于印发〈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务部令200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这个文件出台的精神是什么,为什么要对低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2、总体精神是: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利益。因为出口时计算出口退税是按照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的金额计算退税额的,这种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导致的问题是出口商可以按照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多计算出口退税额,因而要进行打击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