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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联单位的应收债权可否计提坏账准备?

录入时间:2006-02-07

  问:按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否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关联单位的应收债权可否计提坏账准备?另外。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否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计提坏账准备?
  答:首先明确一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不一致的,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会计制度办,计算纳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办。在这个前提下,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国税发[2005]45号文规定,可以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在计算纳税时也允许计提,但是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应该符合税法规定。
  (2)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会计制度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项也要计提坏账准备。但税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关联企业的往来账项计提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除非关联企业经由法院判决破产后,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直接确认为坏账损失,在损失发生当期申报税前扣除。
  (3)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能同时适用《企业会计制度》,不能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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