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商品房住户产权未办理是否在税收保全之列?
录入时间:2006-01-04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现有如下情况: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处商品房已全部销售,住户已经入住,各项手续已齐,仅产权证尚在办理。此后,税务机关以房产公司欠税为由,冻结了住户产权手续的办理。请问此住房权手续办理是否在税收保金之列?
答:已销售的商品房住户产权手续尚未办理不应在税收保全之列。因为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后,其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即由房产公司所有变为购买者所有;尚在办理中的产权证是购买者所有权的一种书面证明。对房产公司实行税收保金不应侵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另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只能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而不包括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