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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销货退回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12-26

    
  问:我是一家电器制造厂,这个月我厂收到购货方的退货和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现在应当怎样办理呢?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的情况,视不同情况,处理方法也是不同的。比如说,当月退还和次月退还,还有购买方已做账务处理和未做账务处理,这些情况按规定都是有不同处理方法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的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还有一种情况是,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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