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5-12-13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单位的换算标准为: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例如,石化公司9月销售汽油1000吨,柴油200吨,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的消费税额。
汽油应纳税额=100 × 1388 × 0.2=17760(元)
柴油应纳税额=200 × 1176 × 0.1=13520(元)
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总额为:17760+13520=31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