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批发业委托或受托代销商品销项税额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5-12-01
一是将商品交付他人代销。这是指纳税人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委托他人代销商品而将自己的商品交付受托人的行为。将商品交付他人代销,应当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而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根据计算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结转手续费,借记“经营费用”账户,贷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如,斯敏公司2004年4月30日将本月购进的电视机10台,价款20 000元,委托本市某家电商场代销,并规定按销售收入的5%支付代销手续费。5月31日,收到该商场转来的代销清单,共计销售收入35 100元(含税),应支付手续费35 100 × 5 %=1 755(元),款项尚未收到。则斯敏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4月30日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库存商品 20 000
(2) 5月31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35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3)结转成本和手续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20 000
借:经营费用 1 755
贷:应收账款 1 755
二是销售代销商品。商品批发企业销售代销商的业务同商品零售企业,详见本站 “商品零售企业增值税的核算”中“销售代销商品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