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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24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
  借:现金等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收取的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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