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22
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收取押金时记人“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账户,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如,红星酒业有限公司2000年8月销售粮食白酒8吨,实现销售收人110 000元,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18 7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 340元。则收取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欲 2340
贷:其他应付款 2340
(2)计算提取增值税和消费税时:
应纳增值税=2340÷(1+17%) X17%=340(元)
应纳消费税=2340÷(1+17%) X25%=5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 8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应交消费税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