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22
如果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在最终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委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账户,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账户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如,承上例,该批化妆品收回后将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化妆品,并全部实现对外销售,不含税销售收人为120 000元,其他条件相同。则雅芳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时会计处理同上。
(2)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1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 380
-应交消费税25 500
贷:银行存款41880
(3)支付运费时会计处理同上。
(4)最终化妆品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计算消费税时:
最终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20 000 X 30%=36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40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 4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6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6000
(5)计算缴纳当期实际应纳的消费税时:
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36 000-25 500=10 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 500
贷:银行存款10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