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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购买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问题

录入时间:2005-11-18


  问:我是一家企业,现在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要求企业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一律定为5%,我们企业以前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是否还要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所以,您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购买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并且按不高于5%的比例确定的残值比例,就不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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