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5-11-08
修改后的《公司法》针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人公司”主要“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
这五项风险防范制度分别为: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它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增加了一条渠道,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
上一篇:新《公司法》四大焦点最受关注
下一篇:《证券法》修订完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