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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涉外企业的坏帐损失

录入时间:2005-11-03


  问:什么情况下涉外企业的坏帐损失才可以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坏账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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