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5-11-03


  问:我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办费用全部记入“递延资产—开办费”按10年摊销,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1.5%征收。最近我听一位朋友说,中国加入WTO后,为了跟国际接轨,开办费不再摊销,而是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如他所说,那依据是什么呢?那我已经记录的开办费又该如何处理?
  答:对开办费的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是不同的。
  一、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无“递延资产”账户,改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核算的内容和要求与过去有变化。新制度规定: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你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暂不执行此制度,你公司的开办费仍可沿用原实行的会计制度的办法处理。
  二、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由于对你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因此不执行上述规定。希望你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建账建制,积极向自行申报、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