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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方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2005-08-17

    问:以投资方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 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 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 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根据以上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以投资方式投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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