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7.“递延税款”科目的设置
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
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
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
纳税所得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
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牛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
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
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
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依据:
(94)财会字第25号、
京税二[1994]459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