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利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5-07-18
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分派股票股利,以及有限责任公
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均应按照“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只能这样理解,即股份制企业分派股票
股利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
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有必要对此征税。
如果公司以现金股息分配时已经对个人股东代扣了20%的个人所得税,则个人股东
再以相同的金额投资时,必然要补足与已纳个人所得税款一致的金额,这样才不会使
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法人股东的存在,如果个人股东不补足这部分
金额,公司的股本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
根据以上分析,账务处理如下:
(1)分派股票股利或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分录为:
借:应付利润、盈余
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股本)
(2)同时扣缴税款,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解缴税款时,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收到个人股东缴来款项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