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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5-07-18

    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分派股票股利,以及有限责任公 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均应按照“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只能这样理解,即股份制企业分派股票 股利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 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有必要对此征税。 如果公司以现金股息分配时已经对个人股东代扣了20%的个人所得税,则个人股东 再以相同的金额投资时,必然要补足与已纳个人所得税款一致的金额,这样才不会使 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法人股东的存在,如果个人股东不补足这部分 金额,公司的股本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   根据以上分析,账务处理如下:   (1)分派股票股利或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分录为:    借:应付利润、盈余    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股本)   (2)同时扣缴税款,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解缴税款时,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收到个人股东缴来款项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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