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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冲减用电成本的处理方式正确吗

录入时间:2005-07-05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用电紧张,我公司基本是外购柴油自行发 电供生产经营及非生产如职工宿舍、食堂、基建等使用,另外还供在同一厂区内生产 的一家关联企业使用,并按成本每月向关联企业收取用电费用,挂在往来帐“其他应 收款”科目。因为不存在增值,所以到目前为止,我公司将非生产用电及关联企业用 电直接冲了用电成本。这样处理符合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的上述处理显然不符 合相关税法的规定。因你企业是购油发电,实际上已构成自产产品。根据税法的有关 规定,针对你公司的情况,应分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1、对于你公司自行发电用于非生产部门,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按你公 司同类产品的售价或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核定应税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金,如期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对于将自行发的电供关联企业使用,则应作销售处理,按你公司每月向关联 企业收取的电费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你公司的上述做法应予纠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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