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销另一知名公司商品,合作方式为商品买断经营,合同期内支付对
方品牌使用费,对方称之为加盟费。此费用如何界定,如何帐务处理?
答:支付的品牌使用费可以记入“无形资产”,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计入损
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
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
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
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
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