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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是否计入当期销项税金

录入时间:2005-06-27

     问:我公司出售使用过的轿车一辆,车辆原值为4万元,现出售价为5万元。按 照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应纳增值税为:50000÷(1+4%)× 4%÷2=961.54元。请问:该项税金是否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应当专门设置“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简易办法)”科目单独核算,此科目与一般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下设的若干明细科目无关。即使本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 额,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仍需缴纳。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也要单独填写。上 述业务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1.5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961.54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961.54    贷:银行存款  961.5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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