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取的折旧可否用于利润分配
录入时间:2005-06-17
问:对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利润分配是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分配。1、公司能否按
章程规定,将公司提取的折旧进行分配?2、如果可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有何依
据?3、若不行,有何依据?4、经济法规定,外方用折旧的方式可先行收回投资,
是否外方可分配折旧?
答:折旧是资本回报,不是利润,一般不能分配。只有在企业清算时,才能作为
资本金的一部分处理。因此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
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先行收回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
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
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并且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中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
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你所述的“外方用折旧的方式可
先行收回投资”的说法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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