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国有运输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与另外两个运输企业合并
(其中一个企业为集体企业,一个是国有企业),根据政府规定合并后原有的三个法
人单位注销,成立为一个新的法人单位(不是股份企业),有关企业合并有问题如下:
1、合并后,三个单位的资本在新企业如何处理?应该如何具体操作,有什么程
序方面的要求?
2、原有的三个法人单位注销,评估增值是否交纳所得税,新老企业如何做具体
处理?
答:1、合并后,三个单位的资本在新企业可以作为实收资本处理。2、根据
国
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
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
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
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原来的单位
的资产评估增值在合并时需由原单位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合并后的企业对评估增值部
分不涉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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