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9/2005信息】 问:原来财务制度规定,出售无形资
产是算其他业务收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如“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营业收入中包含了出售无形资产的收入,现在,《企业会计制度》已经修改,出售无
形资产的收入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请问,计算业务招待费等以“营业收入”为基数的
扣除项目时,“营业收入”是否可以包括出售无形资产的收入。
答:根据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
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营业
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
他业务收入。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出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实
行新的会计制度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应不包括出售无形资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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