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差异
录入时间:2005-05-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9/2005信息】 目前,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会计收
入如何调整为应税收入还不是很清楚,以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不时出现错
误,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要解决这个问题,财会人员应分清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区别。
一、会计收入反映企业本期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核算的收入;而应税收
入则反映企业本期按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认的收入。
二、在会计报表上,收入按稳定性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
益和营业外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应税收入按税收政策待遇的
差异划分为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无形资产转让净收益等。
三、会计收入通过簿记等方法实现,不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而应税收入则体
现国家意志,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
那么,怎样将会计收入调整为应税收入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明确应税收入的范围。企业可通过《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来核算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并取得货币资产收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而对于非货
币交易、债务重组等业务则必须按税法规定的要求调整。例如,企业以原材料、库存
商品等资产进行再投资、损赠、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的)等,无论新旧会计制度
都不视同销售,而税法则将其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理解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投资业务的处理不同,导致企
业投资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存在差异。例如,因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会计上计
入“财务费用”,税法上则计入有关投资成本。另外,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会计
制度应确认当期收益(或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
(或需计入当期)确认为应税所得额。例如,按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
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净利以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而按税法
规定,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
的利润要在实际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补缴所得税(享受减免税优惠
的除外)。
分析性填列。有些收入必须结合有关会计科目分析性填列。财会人员应分清业务
性质,正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应税收入。比如,企业转让处置资产收入应分析“固定
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结合“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填报;出租出售
包装物的押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和“其他应
付款”借贷双方分析填报。
注意一些特殊的税务处理方法。例如,电信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将预收话费
收入计入“预收账款”;而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要将其调增本期应税收入。再如,在
填列资产负债表时,企业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不能按完工百分
比确认收入;而税法只承认完工百分比法,难以估计完工百分比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按其他方法确认。
由此可见,同一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内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之间存在着差异。这
就要求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便正确反映当期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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