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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票据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4-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8/2005信息】 问:我公司属内资公司,公司职员经 常出差港、澳等境外办理业务,出差人员带回的车船、住宿及用餐、购物等票据能否 报销入帐?如不能入帐,怎么处理其报帐的票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 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 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 帐核算的凭证。”你所说的“出差人员带回的车船、住宿及用餐、购物等票据”若是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税前列支。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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