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8/2005信息】 问:我公司属内资公司,公司职员经
常出差港、澳等境外办理业务,出差人员带回的车船、住宿及用餐、购物等票据能否
报销入帐?如不能入帐,怎么处理其报帐的票据?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
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
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
帐核算的凭证。”你所说的“出差人员带回的车船、住宿及用餐、购物等票据”若是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税前列支。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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