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问:
国税发[2000]118号文
件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
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
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请问:如果被投资方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投资方是否也要按面值计入投资收益?
答:转增资本的来源可以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也可以是资本公积,但二者
性质不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留存收益性质,是企业的税后利润,用留存
收益转增资本,相当于“先分配再投资”,因此投资方要确认投资所得,如果具备国
税发[2000]118号文件明确的补税条件,应当按规定还原补缴税款。可以转
增资本的盈余公积一般是指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不包括法定公益金。资本
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现金捐赠、关联交易差价(上市
公司)、外币折算差额、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上级拨款转入和
其他资本公积,这些资本公积的形式均不是来自于税后,因此,被投资方企业用资本
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投资方不确认投资所得。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实务中,
“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增资
本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当受赠资产或者股权对外转让时,将其转入“资本公积——其
他资本公积”科目,然后才可以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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