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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货损失的税务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4-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存货损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以避 免的,出现存货损失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跌价损失,二是过期变质损坏或已无使 用价值和转让价值而造成的损失。在账务上处理存货损失时,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 的规定,期求存货计价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 提存货损失准备。“成本”即进货的历史成本,也就是存货的账面成本;“可变现净 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 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之差就是存货损失准备。企业在账务处 理时应计提存货损失准备,减少利润。但是在进行纳税处理时,则有所不同。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第一种存货损失--跌价损失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如下:   如某企业2002年年末存货的账面成本为500万元,估计可变现净值为 450万元,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00000   税务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   如果2003年年末估计该存货可变现净值为475万元,则应冲减计提的存货 跌价准备2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 25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50000   税务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0000元。   如果是第二种存货损失,即因为变质、过期或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而造成的 损失,可按流动资产盘亏处理,在账务处理上,冲减利润,在纳税上,报主管税务机 关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Bz200503076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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