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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所得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5-04-0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1/2005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具体准则中指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 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 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由于这类事项对按资产 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应当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已编制 的财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是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损,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 要调整。   二是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三是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实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 需要调整。   四是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四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都会涉及企业报告年度的损益类项目,从而 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其中第一类、第三类调整事项,税法规定:如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并经税务部门批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相关损失,减少所得税税额,调整所得税费用;第四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笔者重点阐述第二类“资产 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退回”的会计调整与所得税处理。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 以前期间企业已确认了销售收入,结转了相关成本,并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会计事项, 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证明发生商品退货,无论金额大 小,均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成 本、税金,并调整报告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 权益等项目的数字。由于这类销售退回调整事项可能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根据税法 规定: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 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上年度)的 纳税调整。   一、属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 的影响:   (一)退货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前,且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 前。   应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炭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减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额。由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了退货部分实现的所得,因此 可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所得税,直接确认为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4年 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004年2月 20日,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分别按净利润的10%和5%提取了法定盈余 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了坏账准备金(税务机关批准扣除 的坏账准备金比例为5‰)。   2004年1月30日,甲公司于2003年11月赊销给乙企业的一批价值为 500万元(不含税价)的货物因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而退回,并取得乙企业交来的增 值税进货退出证明单,该批货物成本为4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退回商品已 收到并已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上述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前的退货调整事项,应区分不同的所 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1.如果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有关调整事项如下:单位 (万元)   ①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贷:应收账款   585   ②由于应收账款变化,按会计规定调整坏账准备金数额:   借:坏账准备  29.25(585×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29.25   ③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400   ④调整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03(500-400-585×5‰) ×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32.03   (注:应付税款法下,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需按税法规定计量。)   ⑤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8.72 (500-400-29.25- 32.0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8.72   ⑥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5.81(38.72×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1   根据以上调整分录,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相关项目的数 字。   2.如果甲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和按会计制度确定的“所得税”费用金额会产生差异,从而 涉及“所得税”科目和“递延税款”科目的调整,但不影响“应收账款”、“应交税 金”科目等,因此前面①至④会计分录同应付税款法。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税法 与会计之间的时间性差异,应冲回“坏账准备”,从而涉及对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会 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8.69[(585×5%-585×5‰) ×33%]    贷:递延税款   8.69   对利润分配有关项目的调整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7.41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7.41(500-400-29.25- 32.03+8.69)   借:盈余公积 7.11(47.41×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11   (二)退货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但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 前。   这种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尚未批准报出, 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既使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也应属于资 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需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有关项目。 但根据税法规定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所 涉及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只能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2]以前面[例1]资料为例,其他条件均不变,但退货发生时间为 2004年3月10日(即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   对发生于汇算清缴日之后的退货调整事项,也需区分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核算。   1.如果甲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后至报 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需调 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即对报告年度已汇 算清缴的所得税无影响,只影响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①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贷:应收账款               585   ②由于应收账款变化,按会计规定调整坏账准备金数额:   借:坏账准备29.25(585×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29.25   ③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400   ④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科目核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0.75(500-400-29.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75   借:盈余公积 10.61(70.75×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61   2.如果甲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对报告年度所得税 汇算清缴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 得税影响,需相应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即按照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 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 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至③项调整同上述应付税款法;   ④调整退货对所得税影响时:   借:递延税款32.03[(500-400-585×5‰)×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32.03   ⑤调整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8.69[(585×5%-585×5‰) ×33%]    贷:递延税款   8.69   ⑥对利润分配有关项目的调整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7.41(500-400-29.25- 32.03+8.6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7.41   借:盈余公积 7.11(47.41×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11   二、属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 影响:   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日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调整事项,因所得税汇 算清缴先于销售商品退回,使得该退回商品所实现的收益已纳入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并缴纳了所得税,该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应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调整,其所 得税的会计处理也应视企业采取的会计核算方法而定:   (一)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 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 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并以此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也就是说,报告年 度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调整事项,不影响报告年度的“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只是在本年度终了时为避免重复征税进行必要的纳税调 整,从而正确计算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二)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 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 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这是因为原确 认“递廷税款”时,没有确认相应的应交所得税,所以本年度计算应交所得税时需将 “递延税款”同时转回。   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至报告年 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税额,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企业所 得税;再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得出 本年度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科目, 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综上所述,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 缴日之前,涉及到应交所得税的项目需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如果发生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年度报告批准日之前,即使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也不是调整报告年度数额,而是调整本年度数额,所以要将它换成“递延税款”科目。 但对“递延税款”科目而言,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时间无关,只要调整事项在报告日 至批准日之间,涉及的时间性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就可以调整 “递延税款”科目。(as20050302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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