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7/2005信息】 问:所得税先征后返,在账务上如何
处理?要作收入征税吗?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5]81号)第一条“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
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除相关部门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比如《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返还的税款必须专
项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计入企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免
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外,企业取得的所得税的先征后返收入,属于财政返还,即为国家
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应当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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