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7/2005信息】 问:近来,我打算跟朋友合伙搞服装
生意,双方约定共同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是4:1。但是我朋友认为,他在市场
开拓方面、业务管理方面更有经验和能力。因此虽然他出的钱少,但做的贡献肯定比
我大为理由,要求按2:1的比例分享合伙利润。请问,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不按照
出资比例分配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
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四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
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
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之规定,对于个人合伙,其债务
及亏损的承担并不按出资比例当然分担,除非双方在合伙协议里对此未作出约定。同
样地,对于合伙利润的分享,法律并不要求必须按出资比例来确定,而可以由合伙各
方自行协商确定。这一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予以了明确,即“合伙企业的
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
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不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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