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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注册简要说明

录入时间:2005-03-1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1/2005信息】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条件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   二、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 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 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四、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 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五、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 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凡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当年应参加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次年应参加 注册会计师年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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