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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企业账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5-03-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7/2005信息】 一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往 往忽视账务调整工作,存在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 润等现象,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使得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 年度又出现继续征税的情况,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另外,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 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也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 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本文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账务处理   如某企业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 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 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 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 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1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 业税39000元,生产费用误计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旧11000元。 其他还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 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9000     预提费用  85000     固定资产清理   19000     应付福利费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000    贷:待摊费用  11000       应付福利费 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计折旧 11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 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 纳税调整。上例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 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 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国税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 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 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 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如某企业1999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 业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1)若企业少计收入40万元 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 元(40万元×33%)一倍的罚款。(2)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 税调整130万元,扣除账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 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42.9万元(130万元×33%)一倍的罚款。 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   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所得额,应补 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2.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33000   借: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29000    贷:银行存款  4290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 余额,不论是用当年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利润分 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如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 现利润总额59万元。当年就纳所得税14万元[(59-15)×33%]   五、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 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一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这样处理如不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发生额进行分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容易发生差错。所以此办法不规范。   二是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 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与国 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是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这种处理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精神,根据具体 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可选择运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如按上文第一个例子的资料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94000(600000+调增利润90000-调减利润 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262020(794000×33%)   应补所得税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 [(190000-101000)×33%]   (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20000+ 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补交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  44220     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贷:银行存款 64020   (Bz200412069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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