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企业账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5-03-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7/2005信息】 一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往
往忽视账务调整工作,存在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
润等现象,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使得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
年度又出现继续征税的情况,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另外,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
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也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
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本文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账务处理
如某企业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
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
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
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
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1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
业税39000元,生产费用误计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旧11000元。
其他还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
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9000
预提费用 85000
固定资产清理 19000
应付福利费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000
贷:待摊费用 11000
应付福利费 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计折旧 11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
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
纳税调整。上例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
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
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国税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
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
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
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如某企业1999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
业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1)若企业少计收入40万元
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
元(40万元×33%)一倍的罚款。(2)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
税调整130万元,扣除账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
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42.9万元(130万元×33%)一倍的罚款。
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
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所得额,应补
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2.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33000
借: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29000
贷:银行存款 4290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
余额,不论是用当年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利润分
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如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
现利润总额59万元。当年就纳所得税14万元[(59-15)×33%]
五、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
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一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这样处理如不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发生额进行分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容易发生差错。所以此办法不规范。
二是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
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与国
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是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这种处理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精神,根据具体
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可选择运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如按上文第一个例子的资料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94000(600000+调增利润90000-调减利润
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262020(794000×33%)
应补所得税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
[(190000-101000)×33%]
(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20000+
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补交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 44220
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贷:银行存款 64020 (Bz200412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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