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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7/2005信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 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 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 资产。”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中,以下几个问题应特别加以注意。   一、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 价值。此外,税法规定企业融资租赁收入,应按改良支出减改良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 入后的差额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1.经营用房装修费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 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 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投入使用的次 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房屋装修费用。   2.建筑物加建的工程费   企业在承租经营期限内加建楼层建筑物的工程费用,在账务上应作为固定资产支 出处理。   二、固定资产的减值和处置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则不承认这种减值, 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 致的,都要求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汇集。最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 出”科目。   三、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补偿金   企业购买其他企业部分厂房、设备等资产时除了支付这部分费用之外,如果还支 付给对方某些补偿金,如富余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房租、煤气补贴等费用, 对于这部分补偿金,属于购进或受让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 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 杂,补偿金不易分项计入所购资产原值,也可视同无形资产支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 效之日后在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的企业剩余生产经 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   1.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 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 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来确定折旧年限。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 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的折旧方法。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 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折旧年限报由国家税务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折旧年限报由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内资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 旧年限处理。   五、承租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对承租人计征所得税时,应区分 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长于该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 不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租赁费,可全额作为该企业本期的成本、 费用处理,高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   2.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 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 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列作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后该项资产转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 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间内分期摊销。对租赁期满 后将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作为本期损益 处理。   3.承租方对租入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租入固定资产原价的计算:租入固定 资产的原价包括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该项固定资产的价款、有关运输、保险、安装 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 方支付的购买价款。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原则上应按税法的有 关规定处理,但经过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允许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可按 批准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   4.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列为当期费用。   六、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的资产计价处理   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 不得以企业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合并 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得折旧或摊 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综合调整”或“按 实逐年调整”方法进行调整。企业分立、股权重组发生上述情况的按照企业合并的资 产计价处理方法执行。   七、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 清算资产),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 有关资产账目。如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者与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 计算各项资产受让价的,可以按有关资产转让方账面的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账 目;其实际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受让价金 额,单独列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在资产受让之日起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资产受让后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八、企业取得重量资产的计价处理   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取得重置资产,应以购买时实际支出或吸收入股时的 作价为原价。重置资产的归类以取得时的作价标的为准,可以是单独作价的一家企业 的一项股权、债权或实物资产的单项资产,也可以是多项资产捆绑后统一作价的组合 资产。   企业对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资产进行重新分类组合,可以按重新分类组合后确 定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的原价,但重新分类组合后的重置资产原价,不得超过企业重 置资产取得时的原价。   九、捐赠固定资产的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 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 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捐赠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较低时,可按对外 销售确认损失。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额。   十、债务重组业务涉及固定资产的处理   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取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 (包括与转让该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 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 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以设备、小汽 车等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如果售价低于 原价,则应免征增值税,如果售价高于原价,则应适用4%的征收率并减征50%。 (Bz200412066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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