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2/2005信息】 问: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
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答:按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
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
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
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
行纳税调整。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相关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
科目,按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回购价格超过上述“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
余公积”、“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则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
记“股本”科目,按实际回购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
资本公积”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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