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出口“免抵退”的这种帐务处理正确吗 

录入时间:2005-01-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部分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政策。按照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每月在进行 “免抵退”税申报时,如产生应退税额,则不论退税款是否到帐,都应在次月增值税 申报表23行调减上期留抵税额。并作帐务处理。这样,可能造成企业不仅未收到退 税,而且进项税额不能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要先缴税。我们认为不符合“免 抵退”的定义和原理。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吗?    答:企业会计制度对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 的处理规定如下:“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 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 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 予抵扣的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 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末全部抵扣,按规定 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按照上述会计规定,税务机关的要求与上述是一致的。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