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31)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 用性。   1.新颖性   (1)新颖性的概念。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 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①已有(现有)技术的范围。已有技术(即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 所知的技术。   ②公开。包括公开的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公开的时间标准,构成了新颖性判 断标准的重要内容。   第一,公开的方式。专利法上公开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出版物公开或书面公开。 即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在出版物上予以描述。这里的出版物是指以书面形式描述并公开 出版和发行的有形物,它可以是印刷品、胶片、磁带、电子出版物等。二是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公开,公众可以从技术的应用中 得知其技术内容。使用公开包括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公开演示、展览等。三是 其他方式的公开。包括口头公开、广播公开等。但如果是以其他方式公开,要求公开 的内容完整、清楚,公众能够根据其公开的内容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   第二,公开的地域标准。关于公开的地域标准,目前有三种标准:一是世界性标 准,即凡是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公开过的技术,都不具备新颖性。二是本国标准,即 凡是在本国公开过的技术,都不具备新颖性。三是混合标准,即关于出版物的公开采 用世界性的标准,而其他方式的公开,采用本国标准。从我国《专利法》规定看,我 国采用的是混合标准。   第三,公开的时间标准。关于公开的时间标准,目前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发明日 为标准,即只要在发明创造完成时该发明创造是新的,就具有新颖性。二是以申请日 为标准,即发明创造在申请日时是新的便具有新颖性。从我国《专利法》规定看,我 国采取的是申请日的时间标准,即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 请日。   ③抵触申请。所谓抵触申请是指由于在先申请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请的同一发明 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出现抵触申请,必须把后申请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与先申 请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进行比较,只要后申请的内容在先申请的内容中已经有所披 露,则后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弃 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则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 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公开,但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专利申 请的,则不丧失新颖性。   《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 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衡量标准可以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存在"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 得到判断。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具有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 的区别。因此,凡是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 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都应认为具有实质性特点。在评定一项 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方案本身的内容,还要考虑它的目 的和效果,并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   所谓进步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发展和前进。如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 不足,或者具有新的优点或效果,或者代表了某种新的技术趋势。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一般具备三个条件:(1)具有可实施性。即发明创造必须能够解决技术 问题,并且能够在产业中应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2)具有再现性。即所属技术 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 用的技术方案;(3)具有有益性。即发明创造能够在经济、技术和社会等领域产生 积极和有益的效果。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符合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 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 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由于外观设计是产品的一种新设计,是产品外在的东西,其本身并不涉及技术上 的创造,因此,对于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更多地体现在与同类产品的比较上是 否具有新颖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在判断标准上与发明、实用新 型的新颖性基本相同。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以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 但未被提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识。与发明创造相比,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科学发现指对前所未知的自然规律的认识,而发明创造则是前所未有的东西。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进行推理、分析、 判断、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体育竞赛规则、游戏规则、计算方法、生产 管理方法等。虽然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进行智力活动的 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如果具备专 利条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由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制 造和使用,因此不适用于专利法保护。但是对于血液、毛发、尿样等脱离了人体的物 质的化验方法则不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如果具备专利条件,可以授予专 利权。另外,对于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如果具备专利条 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包括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分 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养两种。天然生长的动植物品种不是人类智力活动的发明创造, 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人类培养的动植物品种,虽然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但其 不是用工业的方法进行制造、生产出来的,而是通过动植物母体培养出来的,有其自 身的发生和成长规律,套用产品发明的模式保护不太合适,因此我国专利法明确对动 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 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国防和 国家重大利益,也涉及科研和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宜为人垄断,因此不授予专利 权。   此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者工具等。若发明创造本身的 目的并不违法,但其实施可能破坏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如万能钥匙等,这样 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