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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17)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六、付 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是付 款人的行为,这与出票人、背书人等偿还义务的行为不同;前者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 为,并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后者则并不以票据金额为依据而支付,不能引起票据 关系的消灭。   (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提示与支付。以下分别作些分析。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 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这种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 方面:一是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即应付款;二是持票人得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 权,即在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 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第一,见 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 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 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 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 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内为付款提示,承兑人仍应 负责。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的,与按照规定的期限付 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 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 任”。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在实践中,持票人可能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等而不能在 法定提示付款期间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由此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有些不尽合 理,因此,法律便要求持票人作出说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 责任。关于付款提示的方法,一般是由持票人亲自到付款人处,或者通过邮局寄交付 款人处。但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 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亦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 票人的代理人和质权人;受提示人通常是付款人,在汇票中受提示人包括已进行承兑 的承兑人及未承兑的付款人。在我国实践中,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汇票,银行为受提 示人;因银行之间建立联行结算制度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银行也 可为受提示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受提示人是承兑银行,因银行之间建立联行结算代理 关系的,该代理付款银行也是受提示人。   2.支付票款   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 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 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依此规定,付款人必须在当日向提示人 付款,且该支付的款项为票据金额的全部,而非部分。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 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续,根据《票据法》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此处所指的“签收”是指持票人 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在实践中,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收款或付款行为往往是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的。 该等受托收款或付款的银行不是汇票的当事人,只是代理人,因此,他们只能依照委 托按汇票上记载的内容进行资金结算。因此,《票据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持票人 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换言之,如果委托付款银行多付或少付,委托收款银行多收或少收,都应自行承担责 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尽审查义务。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但该等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 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 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 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根据《票据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由 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付款人的这一责任包括,在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时 , 对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并不能免除其票据责任,而对由此造成损失的,付款人只能向 非正当持票人请求赔偿。   如果汇票金额为外币的,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付款日的市 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付款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 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 债务人的责任便予以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 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 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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