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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21)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涉外票据必须具有涉外因素。《票 据法》对涉外票据涉外因素的规定,主要是从行为角度加以认定的,即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生在境外,就被认定为是涉外票据。   二、我国《票据法》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 议。我国《票据法》属国内法。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票据法》第九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 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声明保留的条款 仍然适用国内法。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被普遍认可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 惯例。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里的“可以适用”不是“必须适 用”,因而也可不适用。究竟是否适用,这需要协商或有关机关的裁判来确定。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九十七条对此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二是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适用行为地法律。   (二)关于出票时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   这里的记载事项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各章中规定的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二是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 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三)关于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 地法律。”依此规定,上述四种行为可能会在汇票中出现,但对本票和支票而言,由 于没有承兑制度,故不存在适用承兑行为地法律适用问题;对支票而言,由于没有保 证制度,故也不存在保证行为地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关于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五)关于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的法律适用   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上述问题适用付款地法律。   (六)关于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适用付款地法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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