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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28)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八、著作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1)未经著作 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 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 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 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 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 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 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 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 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 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 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中,根据 《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 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 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 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 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 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 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执法措施   为了更为有效地制止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为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执法措施。这些执法措施包括:   1.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 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 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 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 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 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4.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 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 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   5.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 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 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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