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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09)

录入时间:2005-01-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二、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 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 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 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 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 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 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从总的来说,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 基本法律关系,为了保障该基本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另外作出了相应规 定,当事人之间依照这类规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同。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那么 当事人之间为何而授受票据,则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 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如基于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该购货关系和 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 律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 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正因如此,《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 务关系。”这里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基础关系的范畴。但是,票据关系一 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 响作用。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 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 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 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除非 依《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 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此外,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 响基础关系的效力。《票据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 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 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之基础关系不 容混淆。   票据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即当事人)、内容和客体三大 要素所构成,以下分别对此作些分析。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从总的来讲,因票据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而该关系之当事 人可概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其主体都有特 定的名称,被冠以木同名称的当事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因此, 其当事人也就显得较为复杂。总括而言,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 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由于票据的种类不同, 当事人的构成不尽一样,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称谓亦有区别,在某些情况 下,同一个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具有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 后又称为承兑人等。因此,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各种当事人的身份,待在以后分析票据 行为及说明各类票据时再具体解释。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实质所在。该等权利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票 据法或票据行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例如:依照《票据法》第五 条和第九条之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票据的原记载人可 以对票据上一些非主要记载事项进行更改;依据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持票人可以 要求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等。该等义务系指票据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依照票据法或票据行为必须进行或不进行一定的行为。例如:依照《票据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 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 变造;依照本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出票人应该无条件地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支付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等。   (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该对象 亦称为标的。这是权利义务的载体,否则权利义务即无所依归。鉴于票据法律关系是 因支付或清偿一定的金钱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因而,其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 而不是某种物品。尽管签发票据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买卖某种货物(即物品)而引起的, 但因票据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同,因而基础关系中的客 体(即物品)并不是票据关系中的客体,故物品也就不能成为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由此也不允许用其他物品来代替金钱进行支付或清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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