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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75)

录入时间:2004-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4信息】 四、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概念与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可移转占有之动产。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作为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 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其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出 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 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 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 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 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与抵押合同相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 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 质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质权的实行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 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与 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 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 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 费用。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 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因此提存质物的 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质物有隐 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 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 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 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 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 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设定的转质权无效, 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 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的概念与范围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除《担保 法》另有规定者外,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权利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还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   2.质权的效力与实行   根据法律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 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 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票据、债券的出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票据、单据中载明的兑现或者提 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 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 的第三人提存。上述票据、单据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 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 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 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 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 票的法定孳息。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 押登记应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将其股份 质押时,应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质押股份的性质是 国有股的,出质方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质押股份的性质是发起人股的, 上市公司须成立满3年,应提供公司成立时间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类上市 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以上(含10%)的,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 文,10%以下的须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文件;质押股份为工会持股的, 则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 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 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质权人同意者除外。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 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 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 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质权人同意者除外。出质人未经 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 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 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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