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1.少数股权会计处理方法概述
1.1实体理论1.2母公司理论1.3所有权理论
2.国外少数股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
2.1早期的少数股权会计处理方法(20世纪初至50年代)2.2实体理论
与母公司理论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2.3近期的观点(20世纪
80年代至今)
3.我国少数股权会计处理的现状及理性选择
3.1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2我国的理性选择
3.2.1实体理论
国外少数股权理论发展过程中越来超重视少数股东的地位,实体理论逐渐成为主
流理论,FASB也承认实体理论的合理性。实体理论的优点主要包括:1)实体理
论在理论上较为合理,对所有股东平等对待,体现了股份制的实质,恰当地反映了少
数股权的性质,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2)实体理论能够为所有股东提供信息,
完整地反映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实体理论贯彻了法人财产理
论,明确了法人实体的责权利关系;4)实体理论要求对于公司全部资产、负债的升
值或贬值以及商誉进行合并,对它们采用单一的计价基础。
我国合并准则中应首先选择使用实体理论。笔者主张采用修正的实体理论,其具
体处理方法是:将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购
买价格高于其取得净资产的公允部分作为购买商誉,不为少数股权确认商誉。这种方
法主要适用于那些股份由企业、机构和众多散户持有的上市公司或股份公司。
3.2.2所有权理论
要扩大传统的所有权理论的合并范围。传统所有权理论认为两个公司共同控制一
家公司,持股比例相当时才需要采用所有权理论。而笔者认为只要投资企业拥有被投
资企业的股份,无论多少,都可以采用所有权理论在投资企业的合并报表中按持股比
例合并。
提出扩大所有权理论合并范围,采用扩展的比例合并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暂行规定》中规定会计上是否合并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取得被投
资企业过半数以上的控制权”和“实质上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同时,还列举了一些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企业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利用和
操纵这些定性的规定,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将企业纳入合并范围。而比例合并法是依据
比例进行合并,不需考虑特殊情况,消除了对被投资企业是否进行合并的随意性,在
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企业通过调整合并范围操纵利润的现象。
第二,股份公司是以产权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在某种意义上,股份公司是股东的,
无论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保护股东权益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指
导思想,股东平等原则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原则,这里的股东平等是以每一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为度量标准的,也就是比例平等。但是,在法理上强调股东平等,在实际
工作中对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采用母公司理论,却是忽视了股东平等。所以,笔者认
为应该允许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合并,以保护和体现少数股东的利
益,这也是实体理论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三,这种方法拥有传统所有权理论的优点,解决了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
集团的公司的合并报表编制问题,克服了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夸大资产、负债、费
用和利润的缺陷,也避免了使用母公司理论在合并日对母公司和子公司资产计价口径
的不一致问题,更能体现会计是按资本分配这一实质概念。
第四,所有权理论在实务上具有容易理解、操作简便的特点。考虑到我国会计人
员目前的专业水平,该理论比较适合在我国使用。
我国合并准则中采用扩展的所有权理论主要适用于股份完全由企业或机构持有的
公司,这样的公司不存在个人投资者,容易确定各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而且,比例
合并解决了子公司合并报表的归属问题。(Bf2004060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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