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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82)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第四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 对借款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视合同主体不同作有不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 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 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 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人还可以要 求借款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担保。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 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 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 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 上下限确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 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 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 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 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 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 期。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 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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