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82)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第四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
对借款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视合同主体不同作有不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
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
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
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人还可以要
求借款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担保。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
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
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
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
上下限确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
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
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
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
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
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
期。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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