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67)
录入时间:2004-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4信息】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
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自愿原则。自愿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是活动准则,而前提是依法,
即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可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律
行为。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
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承担,
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
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
合同,来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合同的分类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地理
解法律,订立和履行合同,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法律,处理合同纠纷,还可对合同法律
制度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通常,在立法与合同法理论上对合同作以下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
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
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
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
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对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
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
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
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典型的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
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两种合同义务承担的不同,从而使它们的法律适用不同,
如单务合同履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问题。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对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
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
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典型的
如赠与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
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
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须
根据商务惯例外,还应有相应法律规定。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
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的形式的合同。通常,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
均属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某一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
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以其
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所以又称
附属合同。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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