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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等价交换时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

录入时间:2004-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4信息】 非货币性交易中双方用于交换的资产的公 允价值通常是不相等的,而按等价交换原则,交易必须等价,因而,对公允价值不等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需要用补价来使之价值相等。一般地,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 双方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的规定分别计算的判别比例是相等的。但 应当注意到,市场中的交易活动是十分复杂的,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长期 关系的企业之间(包括关联企业)采用不等价交换也是常见的。交易中一方可能对另 一方做出让步,从而出现双方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情况。另外,税收因素和其他交易费 用的存在,也可能使双方的计算基础不同。据此,交易双方计算的判别比例就会出现 不一致,并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一方等于或低于25%,另一方高于25%。在这 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可能会对同一交易判断出不同结果,而分别选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方式。   例如,甲公司用A设备与乙公司的B设备作交换,另支付给乙公司补价 18000元。双方交易情况如下:     甲公司A设备       乙公司B设备   账面原值  90000  账面原值  90000   累计折旧  30000  累计折旧  15000   公允价值  52000  公允价值  75000   支付现金  18000   本例中,甲公司用于交换的价值是70000元(公允价值52000元+支付 补价18000元),乙公司用于交换的价值为75000元,乙公司对甲公司做出 了5000元的让步。双方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计算如下:   甲公司: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来判断 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则支付的货币性资产(18000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52000元+18000元=70000元)=25.7%。 因为25.7%>25%,所以判断为货币性交易。   乙公司: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 易,则收到的货币性资产(18000元)÷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75000元) =24%。因为24%<25%,所以判断为非货币性交易。   一般情况下,不等价交换为收取补价的一方对支付补价的一方作出让步。现实交 易中一般不存在某一方超价值地给付另一方现金或其他货币性资产。之所以出现这种 情况,一是因为交易双方基于长期关系的原因,可能在某一具体的交易中并不遵循等 价交换原则。二是因为货币性资产的风险较小、流动性较强,人们对货币性资产存在 所谓的“流动性偏好”,因此对支付货币性资产的一方给予一定的优惠(如现金折扣) 是较为常见的。   一般来说,不等价交换情况下,收取补价的一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比较接近等 价交换的价值基础--市场价值,此时以其作为计算的基础较为合理。而对于支付补价 的一方参与交换的价值,因为对方作出的让步可能有大有小,难以确定,和等价交换 的市场价值基础不具有可比性,不应以其作为计算比例的基础。因此,笔者建议《企 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应进行补充规定,在不等价交换的情况下,双方都以补 价占收取补价方的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ae2004A11056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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