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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49)

录入时间:2004-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五)股票的发行方式和价格   1.股票发行方式   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境内上市内资股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上网定价方式,二是全额预缴款方式。   (1)上网定价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 股票的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 申购。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 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投资者应 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资金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 账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每一 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每一股票账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1‰。   在“上网定价”发行中,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 效申购量认购;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 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 交易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一个申报号,连续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 中签号认购1000股。   上网申购的具体操作程序为:投资者申购后,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 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到各证券营业部,并公布中签率; 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颂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 割和股东登记,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列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此 款划入发行公司指定的账户。   (2)全额预缴款方式,主要指“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 部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 冻结,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 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给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分为申购、冻结及验资配售、 余款即退三个阶段。“全额预缴款”方式的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在申购阶段,由 主承销商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收款银行,同其签订收款协议,并将协议及收款网点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申购时,每一股票账户的申购量对机构和个人都有上限规 定,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 股本的5‰。投资者也可用现金或票据申购,但每一股票账户现金申购款的上限为3 万元。在进行申购后,主承销商应选定股票发行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冻结银行,在冻结 银行开设资金冻结专户,同其签订协议,并将协议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 各申购缴款日末,申购款应从各收款银行划到冻结银行的冻结专户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结束后,主承销商按到账资金进 行核查验证,确定有效申购总量,进行认购。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股票发行量 时,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余股按承销协议办理。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股票发行量, 则根据股票发行量和有效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Ⅰ。配售比例Ⅰ=股票发行量/有效 申购总量。按配售比例Ⅰ试算每个账户可认购量。可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Ⅰ。 若配售比例Ⅰ能使可认购量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则按其可认购量认购。若不能 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则随机抽出1000名申购者,每户配售1000股。然 后计算配售比例Ⅱ。配售比例Ⅱ=(股票发行量-100万股)/(有效申购总量- 100万股),前已获1000股配售的投资者每人的实际认购量为:认购量=(有 效申购量-1000)×配售比例Ⅱ+1000;其他投资者各自的认购量为:认购 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Ⅱ。配售结束后,主承销商随即解冻申购资金余款,并在 指定报刊上公布申购结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公告。   (3)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关于法人配售股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规定,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述通知的要求,向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对每一个配售对象配售股份不 得超过发行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额的5%,一般不应少于50万股。对法人配售 包括对战略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法人配售。所谓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 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栗的法人;所谓一般法人是指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 法人。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应在配售协议中约定持股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该期 限不能少于6个月;对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 上市流通。   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一般采用私募或者公募的方式。   2.股票发行价格   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既要考虑发行人的利益,又 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还要顾及股票上市后的表现。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方式主要有 两种,一是累积订单式,二是固定价格方式。累积订单式是由承销商与发行人先确定 一个价格幅度,通过市场促销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然后再根据需求量确定发 行价格。固定价格方式是由承销商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固定价格,据此发售。   对法人的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须按同一价格进行。其 股票发行价格可采取以下方法确定:(1)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制定一个发行价 格区间,报证监会核准;(2)通过召开配售对象问答会等推介方式,了解配售对象 的认购意愿,确定最终发行价格;(3)最终发行价格须确定在经证监会核准的价格 区间内(含区间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在价格区间之外的,须报 证监会重新核准。   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有两种运作方式 可供选择:(1)承销期开始前不确定上网发行量,先配售后上网。具体方式为:发 行公司及主承销商至少在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意向书;向一般 法人预约配售股票,并确定发行价格,在原刊登招股意向书的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 概要。接受预约配售的一般法人于主承销商指定的日期内将配售款足额划拨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在原刊登招股意向书的报刊上刊登发行公 告,公布配售情况,明确上网发行时间及发行数量;按照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有关规 定,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一般投资者进行上网发行,同时完成对法人的配售。 (2)承销期开始前确定上网发行量,配售和上网分别进行。具体方式为:先至少在 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公司及主承 销商在原刊登招股意向书的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明确配售的数量 和时间及上网发行的数量和时间;按确定的时间和股票数量分别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 投资者上网发行。   参加配售的法人,其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 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募股资金认购配售的股票,在参加配售时必须使用以该法人名义 开设的股票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的规定,在法人配售发行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法人 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以同一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 资者上网发行。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 行量的50%,发行量在2亿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 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一般法人投 资者由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发行人在招募意向 书中必须细化和明确战略投资者的定义,战略投资者的家数一般不超过两家,特大型 公司发行时,可适当增加。   中国证券业协会内部设立“法人配售审核小组”,负责对法人配售对象的资格审 查。发行前,发行人应将可能成为战略投资者的法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报“法人配售审 核小组”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的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配售负责人分别签 署承诺书,发行人的全体董事保证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不存在违法行为和“黑箱”操作, 主承销商保证对配售对象的选择和整个配售过程不存在违法行为和“黑箱”操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法人配售结果公布前将法人投资者的申请数量、申购家数、 申购价格的具体分布情况报“法人配售审核小组”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法 人配售结果公告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详细披露法人投资者的申购情况及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具体解释价格确定过程和依据。   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发行债 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必须依法进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 行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非公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作出了 一系列规定。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概念   债券是指企业(包括公司)或政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的债务凭 证。持有者凭借这种凭证有权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发行者还本付息。债券是有价证券的 一种。按不同的标准,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不记名债券;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 公债券、公司债券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 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是非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 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特征   (1)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其他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标明了一定票面金额, 证明持有人拥有一定财产权的一种凭证。   (3)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注有还本付息日期。这一点与股票不同,股票上不必 注明日期。   (4)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须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公司举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 是向特定主体借贷;二是向不特定主体发行债券。向特定主体借贷程序比较简单。向 不特定主体发行债券程序要复杂一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要依法发 行。   (5)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二)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条件   由于公司债券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社会公众是否购买公司债券,完全要视该公 司的资信情况而定,公司凭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对购券人担保。《公司法》对公司发行 债券的条件作了较严格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 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 券的尚未偿还部分。(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依法缴纳了各种税款、弥补了亏损、提足了法定公积金、法定公 益金后所余的利润。(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 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我国《公司法》还就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条件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前一 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 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 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 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5)所筹资金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程序   1.由公司和企业的权力机关作决议   公司和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应由公司和企业的权力机关决定。股份有限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非公司性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在本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之后,还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管 理部门批准。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登 记证明。(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办法中应载明:公司名称、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 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上报的发债申请,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审查并决 定批准或是不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 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 还所缴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非公司性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依该企业是属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其审批 机关不同。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审批;地方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分行会同有关省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审 批。企业在向人民银行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3)发行章程;(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 报告;(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还应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 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 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有关文件,上市公 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 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 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3个会计年 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 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 产负债率不高于70%。(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超 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 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4)募 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 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规定报经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核准制,其核准办法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 发行核准的规定进行。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主承销商向国证监会 推荐,并报送发行申请文件。股东大会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 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 股东本领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推荐意见及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 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核意见,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主承 销商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还应说明如下情况:(1)在最近3年特别在最近1年 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 况的解释。(2)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1年 的利息。(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4)主营业务是否突 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 确的业务发展目标。(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 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 除外)。(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3年动作是否规范,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 《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管理层最近3年是否稳定。(7)发行 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占有 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 统。(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 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9)发行人最近1年内是否有重 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0)发行 人近3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国证监会发现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最近3年内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的;(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 产生严重后果的;(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发行人申请报告;(2)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3) 主承销商出具的推荐函;(4)公司章程或国有企业组织章程;(5)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6)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偿债措施、 担保合同;(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9)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0)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11)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和要求   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 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有股票 承销资格。承销方式由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约定。   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 地行人具体情况确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 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 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或是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 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具体转股期限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后,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股票上市 流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 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 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部分, 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 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上 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偿还本息的,除 支付本息外,应当按每日1‰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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