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47)
录入时间:2004-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及证券法的概念
(一)证券的概念和范围
证券是指证明有关经济权利的凭证。证券有三个特征:一是证券必须依法设置,
证券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依法定格式书写或制作,证券上记载
的内容应当合法;二是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持有人和有关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三是证券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具有同等功效的形式。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一般指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
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基金凭证
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
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指投资基金凭证、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
券等。本章将着重介绍有关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
以及与之相关的证券管理规定。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发行
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
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是对
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场所。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到二级市场
进行买卖,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对证券进行不间断的交易。
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
织和监管机构。发行人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单位,一般有企业、金融机构和政
府部门。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证券的购买者,也是资金的供给者。投资者一般有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自己直接参与证券的买卖,也可以通过证券经
纪人买卖证券。机构投资者是指有资格进行证券投资的法人单位。证券中介机构主要
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交易场所是进行
证券交易的场所,有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
、
证券业协会等,主要是在本所或本行业内实行自我监管。证券监管机构是代表政府对
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我国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市场的经营对象是有关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基
金和国债等。另外,证券市场的经营对象还包括一些证券衍生产品,如股票期货、股
票期权、认股权证、债券期货、债券期权等。
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1726年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
易所在巴黎成立以来,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200多年来,证券市场为社会
经济发展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其自身也逐步发展完善起来,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场规
模日益扩大;二是市场规则日臻完善,各国一般都制定有证券交易法或证券交易规则,
各交易所也制定了较为科学严密的交易规则,各国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也趋于完备;三
是交易手段先进,电子计算机、通讯和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都被运用到证券交易市场
中,电子指令自动交易系统逐渐取代了原有的报价成交方式,证券的无形交易已逐渐
取代有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可追溯到20世纪初,1873年,清政府督办了轮船招商
局,发行了中国最早的股票,1894年,清政府发行了我国首例国内债券--“息借
商款”。1918年,我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北京成立。1920年,经孙中山先
生倡议,我国成立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该交易所除从事证券交易外,还从事金银、
皮毛、粮油等物品的交易。到了20世纪30年代,我国的证券市场曾一度繁荣。新
中国成立后,我国一度取消了证券交易市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
行改革开放政策,证券市场也开始恢复发展。1981年,我国开始恢复发行国债,
1984年前后,一些企业开始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
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我国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开始走上了规范
化发展的轨道。1988年,我国建立起国债流通市场。从1986年开始,我国开
始试办证券转让的柜台交易。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1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
(三)证券法的概念及我国证券立法概况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法。证券法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
的证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义的证券法除
《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内容、国务院颁发的证券管理的行
政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部门颁布的证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和规章等。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自律性组织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活动准则等
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也起到重要调整作用。
1998年12月29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了《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证券法》共十
二章二百一十四条,对我国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和监督管理作
出了规定。在该部法律颁布之前,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对股票的发行与交易进行了规范。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
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其中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作
出了规范。我国还修订了刑法,新刑法中增列了有关证券犯罪和处罚的规定。国务院
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大量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
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本章将以《证券法》为主,结合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内容,介绍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
二、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中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主体,证券市场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
的信心。要树立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
护投资者利益最重要的是要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证券市场的透明度高。在内容上,凡是可能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本次所要发行证券
的发行对象、发行品种、发行条件、发行价格、招股说明书等。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
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报纸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
查阅等。公开的信息还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
护。他们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
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以公正的待遇。特别是证券监管机
关,在处理问题时坚持公正原则尤为重要。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其他人不得
干涉,也不得采取欺骗、威吓或胁迫等手段影响当事人决策。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
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有偿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
和劳动。付出了资金就有权利取得证券,付出了证券就有权利获取资金;付出了资金
就有权利得到满意的服务,收取了服务费也应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时、全面地履行
承诺。
(三)守法原则
守法即是要遵守法律、法规,这是我们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原则。我
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
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则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四)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
保险业都属金融行业,但又都有各自的业务领域,证券业是以发行和交易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行业;银行业是以经营存、放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的行业;信托业是
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行业;保险业是集聚资金、补偿损失、分担风险的行业。
我国在证券业发展的初期借用了这些行业的力量,允许它们合业经营,进行合业管理,
我国最早的一批证券公司多由这些行业的机构设立管理。这种金融业合力办证券业的
做法,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合业经营、合业管理也带
来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给证券业带来混乱,银行机构以及保险、信托机构都
有雄厚的资金,它们与证券业合业经营管理,往往会使其掌握的资金大量流入证券市
场,这势必扩大对证券的需求,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和投机,不利于证券业的健康发
展。同时由于这些机构的资金雄厚,介入证券市场后,容易形成垄断,给证券市场管
理带来困难;二是会加大银行、保险、信托行业自身的风险,不利于这些行业安全、
稳健地经营。这些行业的资金主要是来自社会公众,一旦受损会最终导致社会公众利
益受损,甚至会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况且,我国的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和信托
业都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各业自身的风险较大,有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备,监管手段
还不够完善,因此,目前尚不具备实行合业经营、合业管理的条件。但是,近年来要
求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混业经营的呼声较高,其主要理由是目前的行业管理制度限制
了国内证券业的发展空间,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外证券机构逐步进入中国市
场,使国内证券机构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修改后
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
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虽限定不许混业经营,但也为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资产管理机构从
事证券投资。并对其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必须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
交易活动;二是规定了严格的资格申请条件,其中在资产规模上,保险公司经营保险
业务须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
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
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等。
(五)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制约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对证券市
场的监管包括政府设立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由证券经营机构等成立自律性组织进
行监管。世界上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一般也是采用这两种模式。我国是实行政府统一监
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
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国家审计监督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根据《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即使属于非
国有的证券公司,也属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国家审计机关对上述有关证券监管机构
和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的审计,有利于促使这些机构依法经营和开展活动,有利于国
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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