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42)

录入时间:2004-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4信息】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国外通称为破产原因。在 破产立法上,对破产界限主要有两种立法方式。一种是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若 干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具体破产行为,凡存在这些行为者,便认定达到破产界 限。另一种是概括主义,即对破产界限作抽象的概括规定,它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 原因,而不是具体行为。也有的国家将两种立法方式结合使用。现大多数国家采用概 括主义,我国破产法采用的也是概括主义立法方式。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 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界 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不能清偿是指 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不能清 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包括:(1)债务人明显缺乏 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不能清偿 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 效的判决、裁决确认)的债务;(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或法律规定 的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   在此,须注意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的区别。资不抵债又称债务超过,指债务人负 债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也是一些国家破产立法中用于确认破产界限的一个标准,通常 只适用于仅以资产作为债务清偿保证、无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资合公司法人及清算中的 法人等。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安全的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 资产为限,一般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总额时亦不区分 是否到期,强调以财产作为债务偿还的惟一实际保障。在我国实践中,当债务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时,往往早已资不抵债,但仅有资不抵债的状况却不一定表明债务人已 丧失清偿能力,只要资信尚好,便不致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所以,这两个 概念对破产界限的认定是存在一定差别的。目前我国破产法中未采用资不抵债的概念, 但《公司法》在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对解散后清算中的公司,发现其资产不能清 偿债务即资不抵债时,应当作出破产宣告。   为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各国破产法中往往还规定有停止 支付的概念,也有的国家直接以停止支付作为破产界限。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负 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债权人通常是很难全面了解并提供 相应证据的。债权人能够提出证据的,只是债务人对到期债务长期停止支付。由于这 种状况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便有权据此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破产规定》第三十一条中指出:“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 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 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各国出于社会政策的需要,通常都规定对某些特殊情况不予宣 告破产。我国《破产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 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 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 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 提出破产申请。由于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仅适用于法人型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不能对之提 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 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 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 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 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 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关于移转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级别,由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或由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管辖的交办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 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 实及证据;(2)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国有 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破 产的文件;其他企业申请破产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1)债权 的真实性;(2)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3)债务人是 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 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 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 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以解决债务问题。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债务 人不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 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   根据国务院《通知》、《补充通知》的规定,为协调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及 再就业、银行呆坏账核销等问题,对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 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即所谓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国家经贸委 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国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在全国成立省级和试点城市的协调小组, 制定本地区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对有关问 题制定详细的企业破产预案后,企业方可进入破产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 家计划调整的破产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 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 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以国家行政计划调整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并施以特殊优惠政策,是在特定历史 情况下针对特定范围内企业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非常措施,在破产法普遍实施条件基本 具备的情况下应当尽快予以取消,以体现社会公平。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 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 更正、补充。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申请人逾期未更正、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案件;认为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在裁定 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 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 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 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由于司法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相 当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改制案件中 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应 慎重,经审查破产申请发现有逃废债务迹象,或者“资不抵债”证据不足的,应当责 令申请人补充材料,不得盲目立案。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 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的,应当裁 定驳回破产申请。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申请,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文 件的批准程序规定,从严把握,审慎受理。   为更有效地制止破产逃债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破产规定》作出进一步详细规 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 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 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规定》还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 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 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受理案件后10日内完 成下列工作:(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 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 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 日期、地点;(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 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3)通知 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4)通知债务人 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 依法许可的除外。开户银行非法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的,扣划行为无效,应退回 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 知书,同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相同内容的公告除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当于30日 内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分布区域、破产财产所在区域等,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 报纸上刊登,目前实践中主要是登载在《人民法院报》上。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后15天内, 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 的资料。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中应包括公告的有关内容。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 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 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 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 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 务申报债权。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再予以清偿。债 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可以申请顺延期 限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 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 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按有无财产担保分别登记造册。人 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 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 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 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 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 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1) 清点、保管企业财产;(2)核查企业债权;(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 活动;(4)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5)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 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二)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为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对债权人及债务人 的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加以限制,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诉讼、担保等法律关系也要作出 相应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 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 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 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 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 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 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债权人再 追究其他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 依照《破产法》、《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保 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在 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 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此后,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如债权人申 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额 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主债务人要求清 偿。破产企业在依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在其清偿范围内享有对被保证人的代 位求偿权,有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补偿,并将所得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此 外,《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受理而中止执行程序时,一般保 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 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破产企业财产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追回该项财产,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妨害民事诉 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负有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 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债务人清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债务,在清算组成立 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 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 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 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职责,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或有《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