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有企业资产清查损失申报的方法
录入时间:2004-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4信息】 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大型国有企业自
2005年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为保持企业会计制度与原有行业会计制度
的有效衔接,国有企业当务之急是作好资产清查损失和资产减值的申报工作。这项申
报工作包括按原会计制度查出资产损失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资产损失,并将上
述损失一并申报。上述两类损失的认定及取证方法如下:
一、按原行业会计制度申报资产损失的要求及取证
1、应收款项损失。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类,应按其下属的明
细科目进行单项申报,每项损失填报一张“资产清查损失表”。对于非关联债权应提
供以下证据:(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应取得有关
法律文件;如死亡证明、破产公告等。(2)债务人已不存在或者债务人不能确认的,
应提供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吊销证明、税务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自然人失踪证
明、寻人启事复印件等。(3)由于债务人长期亏损(连续3年以上),虽未破产但
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账款,应取得债务人连续3年亏损的财务报表以及证明3年
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3年催收记录。
此外,对于关联方债权申报损失应详细说明债权的形成时间、原因、与关联单位
的关系,该关联单位目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入账时依据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关
联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询征函等资料。如果对具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单位申
报损失还应考虑对长期投资的影响,不能重复计算损失。
2、投资损失。主要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委托贷款项
目,应按投资对象进行单项申报。(1)短期投资单项申报。在损失原因说明栏说明
投资数量、投资成本、损失形成原因的相关材料,如有价证券的盘点表(倒推至基准
日)、有价证券盘亏说明及核准单据、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还应提
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等。(2)长期投资损失单项申报。在损失原因说明栏说明投资
时间、持股比例、核算方法、投资成本、损失形成原因,并附投资合同及章程、协议、
出资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的应取得被投资单位注销工商
登记、破产公告及清算组的报告资料等。对于资产清查基准日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但
不具有合法的投资关系或为应收性质的款项,应提供原始入账记录,按照应收款项损
失申报。(3)有委托贷款报损的企业也应单项申报,并附贷款合同、借款人目前经
营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
3、存货损失。对于同类损失原因、同一部门出具的同类证据申报的损失可归类
填报,不同类存货损失应分别单项申报。(1)盘亏损失。应提供有保管员、财务人
员签字的盘点表。其中自然损耗应提供计量部门合理损耗规定的标准;意外事故造成
的损失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单据;因丢失、贪污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保卫部门或公安
机关的备案、破案证明或者司法机关涉案资料。(2)报废毁损损失。应提供技术监
督部门或企业专业技术部门的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强制淘汰的须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
汰设备的文件。报废的存货要考虑可回收金额。(3)由于存货计算方法如“高留低
转”造成的损失,应提供“高留低转”的原始记录、详细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4、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应按项目单项申报。
(1)盘亏损失。应提供盘点表,盘点表除了保管员、财务人员签字外,还要有法人
代表签字。对于上述损失,如属于毁损报废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报告;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造成的应提供有关保险理赔资料;强制报废的,要取得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强
制报废规定的文件;少提折旧的,应提供折旧政策的依据及说明,并编制固定资产折
旧测算表。(2)对于在建工程损失还应说明该工程立项情况、开工时间、预计完成
时间(或停工时间)、目前形象进度及损失形成原因等相关事项。
5、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损失。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损失应分别按类别和科目单
项申报。(1)无形资产损失。应说明其购入时间、初始成本、损失形成原因及计算
过程,并附专利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资料。对于1995年清产核资经批
准入账的土地价值,应在固定资产账中单独反映,按照现有政策不能摊销。因土地征
用或收回而申报损失的,应提供相关外部证据,对于上市时授权经营土地评估不应入
账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应提供当时的入账凭证。(2)其他资产。对于在资产清
查基准日挂账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应提供发生时的凭证
复印件及相关证据资料;对于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数,应提供费用发生
时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编制摊销测算表。
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及依据
1、坏账准备。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结合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明
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对基准日账龄进行全面分析,区分账龄档次计提坏账准备。对于
集团公司内部的关联债权应实行单项认定。
2、存货跌价准备。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提,预计可变现净值时应考
虑相关影响因素。例如,有合同约定的存货,通常以合同价为基础;无合同约定价格
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对于适销对路的存货可变现净值按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对于使用价值降低且滞销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扣除折扣后确定。
当出现存货市价持续下跌,生产产品的成本大于该产品的销售价格,材料的账面价值
大于市场价格等情况时,应取得相关计算的依据,做出书面记录与说明,并就可变现
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投资减值准备。应对资产清查基准日的各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1)对于
可流通的短期股票及债券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的方法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对于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应就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
值准备。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应以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交易市价为基础计算。(3)对
于无市价的投资,应重点关注被投资单位是否存在由于政治、法律环境、市场需求、
产品生产技术等因素变化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表明投资
实质上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考虑计提减值准备。(4)委托贷款的
本质是企业的一项投资,应结合委托贷款协议、借款方财务报告等资料,对借款方基
准日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若对方出现重大经营失败,应对委托贷款的可回收程度作出
判断。如果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并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时,
可不提减值准备,反之,应搜集相关信息合理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由于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在企业资产总额中
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应对其进行逐项检查,就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按单项
计提减值准备。(1)购入设备的账面价值发生持续下跌时,需要提供设备或供应部
门有关外部报价资料;受到技术进步或业务政策的限制而发生减值时,需要技术部门
提供相关依据;固定资产已经陈旧过时、实体损坏或长期闲置不用导致使用价值降低
的,应提供资产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鉴定依据。(2)在建工程如果受政策或其他因
素影响,已经长期停建并且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而发生的减值,应提供国家或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企业内部停建的,需提供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工程、技术等相
关部门的鉴定证明。技术性能已明显落后的在建项目,应取得基准日工程项目的预算、
进度、预计完工程度、技术部门鉴定证明以及权威部门出具的论证报告。
5、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大多包括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
当某项专利技术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已超过了法律保护年限而不能给企业带来预
期的经济利益时,应获取技术部门的鉴定证明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计
提减值准备必须具备确凿证据,如资产评估报告、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的当地基准
地价相关文件等。
总之,无论是申报资产损失的核销;还是申报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国有企业都
要按国资委的要求认真填列各项资产总表、明细表和损失证据表。所有的申报表经过
国资委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逐项鉴证后,才能汇总到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国资委核准。
通过有效的申报,客观的核销,国有企业可放下历史包袱,为顺利执行统一企业会计
制度奠定基础。(AU200412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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