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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4信息】 受托代销商品业务有两种方式,一是视同 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对收取手续 费方式的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商品100件,协议约定B企业控销售价的10%提 取手续费,该商品的实际成本是120元/件。B企业以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 售,B企业在对外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 20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向 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收到商品时: ①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元;贷:代销商品款20000元。实际销售商品时: ②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23400元;贷:应付账款——A企业20000 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元。③借: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3400元;贷:应付账款——A企业3400元。④借:代销商 品款20000元;贷:受托代销商品20000元。归还A企业贷款并计算代销手 续费时:⑤借:应付账款——A企业23400元;贷:银行存款21400元,主 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000元。   这样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上述会计分录②在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贷方记入“应付账款”账户不符合 会计处理惯例。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受托代销商品业务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 理,而对视同销售行为,一般贷方应记入与所销售的存货相关的会计科目即“受托代 销商品”科目中。贷方记入“应付账款”账户还有一个缺点:“应付账款”与会计分 录①中确认的“代销商品款”都属负债类科目,虽然在会计分录④中把“代销商品款” 冲销掉了,负债的金额并没有计量错,但对同一笔业务确认两次负债,在会计实务中 不合理也不必要。   2.会计分录⑤中确认收入的时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的 要求。一般来说,收入应该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且与交易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确认,因此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在 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确认,而会计分录⑤却在受托方归还受托代销款时确认收入, 实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3.上述会计分录思路不清,较为紊乱,让人很难理解,而且上述账务处理与视 同买断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差别较大。   笔者认为,下面的账务处理可能会更好一些。   (1)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元;贷:代销商品款 20000元。   (2)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23400元;贷:受托 代销商品2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元。在这个 会计分录中,贷方记入“受托代销商品”账户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借:代销商品款2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21400元,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000 元。这个会计分录在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确认了收入,又将“代销商品款”这项负 债转为了“应付账款”,账务处理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的规定, 又与视同买断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非常相似。另外,在这个会计分录中, “应付账款”的金额是按扣除手续费收入后的金额来登记的,即按将来实际应付款的 金额来登记,这样也更符合我们对“应付账款”金额计量的习惯。   (3)归还受托代销款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21400元;贷:银行存 款21400元。(Ae200412050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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